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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远洋: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2025年11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4 00:00 查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止控股股东、间接控股股东(以下合称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起公司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批转证监会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意见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宁波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

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

1供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大股东及其他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防范大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第六条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给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无偿地拆借资金(含委托贷款)给大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大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

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

2他方式。

第七条公司对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公司与大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

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决策、实施并进行信息披露。发生关联交易行为后,公司应及时结算,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三章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大股东及其他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十条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

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财务部、内审部应定

期检查(至少每季度一次)并向各自分管领导、董事长,以及董事会报告或通报公司或下属子公司、分公司与大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杜绝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发生。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

负责人(财务总监)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监控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应定期向防止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3用领导小组报告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

第四章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三条公司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

用关联关系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应当主动、依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小组成员有义务维护公司资金不被大股东占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防范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领导

小组成员实施协助、纵容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对负有严重责任人员启动罢免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建立对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大股东侵占公司资金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应通过变现其股权偿还侵占资金。

第十六条公司被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应当以现金清偿。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发生的大股

东或关联方资金占用,均视为严重违规行为,董事会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肃处理。涉及金额巨大的,董事会将召集4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全体股东进行通报,并按有关规定,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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