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环投永兴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章小炎律师和孙巧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对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1-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1.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永兴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2.2025年10月29日,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发布了《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及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事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已获得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
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2025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与媒体披-2–法律意见书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以及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7日14:30在广州市越秀区流花
路121号越秀国际会议中心南塔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张雪球先生因公务安排不能现场主持会议,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会由董事祝晓峰女士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
17日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18人,代表股
份733034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81.4482%。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6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33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30340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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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49%。
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资料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2.公司全部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含通讯方式)了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
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予以公布。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的重大事项的议案,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1如下:
1.《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9326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97%;反对10764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68%;弃权2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以下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4–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326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918%;10764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738%;250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4%。
2.《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9173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76%;反对10886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85%;弃权2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3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173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709%;10886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05%;28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86%。
3.《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3.01债券发行规模
表决结果:同意7319080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63%;反对10979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7%;弃权2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080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581%;10979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033%;28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5–法律意见书
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86%。
3.02债券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
表决结果:同意7319168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75%;反对10886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85%;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168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702%;10886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05%;28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3%。
3.03债券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7319168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75%;反对10886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85%;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168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702%;10886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05%;28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3%。
3.0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319168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75%;反对10886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85%;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法律意见书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168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702%;10886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05%;28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3%。
3.05发行对象及发行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319168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75%;反对10886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85%;弃权28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168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702%;10886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05%;28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93%。
3.06债券品种
表决结果:同意7319163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75%;反对10886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85%;弃权2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163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695%;10886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05%;29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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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募集资金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7319158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74%;反对10886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85%;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158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688%;10886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05%;29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7%。
3.08担保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7319069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62%;反对10968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6%;弃权3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069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566%;10968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5018%;303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6%。
3.09债券承销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7319100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66%;反对10939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2%;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2%。
-8–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100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609%;10939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78%;3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3%。
3.10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7319414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509%;反对10630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50%;弃权2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414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039%;10630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555%;296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06%。
4.《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债券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19153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73%;反对10886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85%;弃权3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71915325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4681%;1088643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4905%;301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414%。
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9–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73190992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466%;反对109434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492%;弃权2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4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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