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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股份:永兴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8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

会的决策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对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健全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并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成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

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中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2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连选可以连任,其中独立董事连续任期不得超过六年。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为审计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协助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董事会办公室(证券部)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3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

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4(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一)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

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5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合规管理方面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公司合规管理机制建设;

(二)审核公司的会计政策、风险管理政策、合规管理政策及其变动,并提出建议;

(三)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研究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或

提出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四)研究合规管理负责人的任免,审议风险合规管理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责方案,并提出建议;

(五)其他合规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审计委员会的会议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

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6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须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须由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或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出席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

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一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三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

7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须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释义相同。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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