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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轮轮胎:赛轮轮胎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06 查看全文

法律意见书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贵公司”)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与贵公司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茹律师、徐述律师对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有关文件,并出席了贵公司于2022年5月5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郑州路43号橡胶谷橡塑新材料大楼召开的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作为贵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本所律师已获得贵公司对其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的承诺,本所律师已证实副本材料、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

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涉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法律意见书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需公告的信息一同公告,同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是经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的,会议通知以公告形式刊登于2022年4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通知全体股东,公告载明了股东大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参加会议对象和会议登记办法,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5日下午14:00在青岛市郑州路43号橡

胶谷橡塑新材料大楼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大会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修改。本次会议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存档。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

和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签名册》,对公司法人股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单位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

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的审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出席人员为:法律意见书截止到2022年4月26日下午15:00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并经本所律师确认,股权登记日在册的部分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采取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投票方式。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投票结束后,由监事和股东代表共同进行监票和计票,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公布了经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豁免公司与袁仲雪先生控制的其他企业关联交易承诺函的议案》法律意见书

上述议案系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袁仲雪及其一致行动人回避表决,且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此页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山东国曜琴岛(青岛)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书瀚见证律师:李茹

见证律师:徐述

2022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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