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
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投资决策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
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原则为: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
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从事证券投资。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及期限,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交易的,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按照
1投资金额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第二章证券投资交易审批权限
第八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严格按照相关投资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经审批不得开展证券投资。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含投资本金以及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未达到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权限的证券投资,由董事长审批。
上述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不相符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证券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证券投资额度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
司的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证券投资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
2第十三条公司的证券投资只能在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开设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上进行,由董事长授权的人员办理具体事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长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事宜,可组织成立公司投资工作小组,投资事项的规划、评估、审批、执行、资料保管等具体运作由该小组负责执行。
第十五条由于证券投资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应通过以下具体措施控
制风险:
(一)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
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单人接触投资资产,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二)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相关人员可在董事长的具体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事宜,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证券投资资金来源仅限公司自有资金。
第十六条财务中心负责证券投资交易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
负责对相关项目进行会计核算,并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防止公司资产流失;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资本运营中心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审计与内控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的审计与监督,并于每个会计年度末对项目进展进行全面检查。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此加
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对证券投资事项应当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泄露
公司的证券投资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证券投资业务
有关的信息,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交易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
3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开展
证券投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修订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亦同。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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