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
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
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并通过后
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
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能的工作。
第八条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1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对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
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
2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为: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3(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施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及相关内审工作情况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公司董事
会临时交办的事项确定并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从公司其他部门临时抽调人员或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八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
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4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
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的激励与考核制度,公司对内部审计部门人员的工作
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工作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人员,由公司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等行
为之一的内部审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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