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产
品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理财产品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用于理财产品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交易资金的使用不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投资产品应当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四条公司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公司不得通过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
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六条财务中心为公司理财产品的业务管理部门,工作内容包括:提出理
财额度建议、理财产品的选择、理财产品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选择合作主体、
1筹措理财资金等。
第七条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理财产品业务进行抽查审计,审计内容包括:
理财产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账务处理等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投资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八条资本运营中心根据监管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组织召开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相关事项,并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参考《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规定,公司理财产品管理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理财产品应投资金额未达到提交董事会审批标准的,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二)理财产品相应投资金额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但尚未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在公司董事会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理财产品相应投资金额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应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理财产品管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时,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产品管理还需保荐机构发表专项审查意见。
第十条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理财的收益进行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理财产品管理额度。
第十一条公司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
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2第十二条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内部风险监控及风险处理
第十三条公司应选择风险可控类的理财产品。对于理财受托方的选择,审
查其资信状况,选择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第十四条公司已配备专门部门对理财产品进行日常管理并建立台账及时跟
踪理财产品投向、收益等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公司将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理财产品业务到期后,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收回理财产品业务本
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理财产品管理事项实施期间,应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开展的与此相关的审计或核查业务。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理财产品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赛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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