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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6-28 查看全文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JunZeJun Law Offices

关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5,P.R.C.

电话(Tel):(86-10)66523388 传真(Fax):(86-10)66523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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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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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此后,公司于

2023年6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信

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3

年6月7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6月27日14:30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艾久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6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与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7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3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78,791,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685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股东身份由本所律师见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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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ZeJunLawOffices法律意见书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78,7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78,7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78,7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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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70%;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78,71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2,778,7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2,778,7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31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43%;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3%;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78,7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30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9%;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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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关联交易情况及预

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就本项议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由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进行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227,309,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639%;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30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9%;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78,7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通过。

10.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

议案》;

本议案项下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审议并通过《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表决情况:同意2,778,72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6%;反对6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3%;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2审议并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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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2,778,7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3审议并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情况:同意2,778,71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0,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8%;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2%。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并通过《关于<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项下子议案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1.1审议并通过《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情况:同意2,778,7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11.2审议并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78,7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11.3审议并通过《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78,7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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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审议并通过《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78,7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11.5审议并通过《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78,7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表决结果:通过。

11.6审议并通过《董事、监事薪酬与考核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2,778,70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27,30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639%;反对81,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7%;弃权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4%。

表决结果:通过。

12.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2.1黄进;

表决情况:同意2,776,703,823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25,303,823股。

表决结果:通过。

12.2董国云。

表决情况:同意2,776,704,618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225,304,618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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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章)单位负责人:

三二二

李云波

经办律师:

张红

张红

品由

吕由

2023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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