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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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邮编:10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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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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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ZeJunLawOffices法律意见书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6日14:30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艾久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18,30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20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股东身份由本所律师见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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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ZeJunLawOffices法律意见书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89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8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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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8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对资产管理子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8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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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8.01艾久超;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8.02祝瑞敏;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8.03宋永辉;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1股。
表决结果:通过。
8.04刘力一;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9.01刘俊勇;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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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黄进;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9.03华民;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1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张红
张红
品定
吕由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