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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07 查看全文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JunZeJun Law Offices

关于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金宝街89号金宝大厦11层邮编:100005

11F,JinbaoTower,89JinbaoStreet,DongchengDistrict,Beijing100005,PR.C.

电话(Tel):(86-10)66523388 传真(Fax):(86-10)66523399

网址(Website):www.junzejun.com 电子信箱(E-mail):jzj@junzej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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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

法律意见书

致: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前(含当日)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相应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本所在查验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或口头证

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副本、复印件与相应的正本和原件均一致;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4、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本

所律师的事先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1.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JunZeJunLawOffices法律意见书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达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并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

司董事会于2023年10月20日在指定媒体公告了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2023年11月6日14:30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艾久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11月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与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合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9:15-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为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718,30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208%。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代理人股东身份由本所律师见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JunZeJunLawOffices法律意见书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公司董事会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议案

相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

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投票表决,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及相应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89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910%;反对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8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3.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JunZeJunLawOffices法律意见书

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8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设立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关于对资产管理子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承诺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893,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90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并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A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JunZeJunLawOffices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718,293,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16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8.01艾久超;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8.02祝瑞敏;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8.03宋永辉;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1股。

表决结果:通过。

8.04刘力一;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9.01刘俊勇;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

■JunZeJunLawOffices法律意见书

9.02黄进;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9.03华民;

表决情况:同意2,717,137,201股,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65,737,201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审议事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盖章)单位负责人:

李云波

经办律师:

张红

张红

品定

吕由

2023年11月6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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