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任职
经历、履职能力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其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况。
公司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审
议和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上述人员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拟聘任证券事务代表郑凡轩女士教育背景、任职经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郑凡轩女士具备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条件和履职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审议和
表决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郑凡轩女士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独立董事:刘俊勇、黄进、华民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