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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6 00:00 查看全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被保荐公司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56052427联系地址:北京市朝

保荐代表人姓名:汪家富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联系方式:010-56051429联系地址:北京市朝

保荐代表人姓名:赵启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121号)核准,公司于2023年1月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430万股,发行价为 8.2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75475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94517964.01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80957035.99元。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3年2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中信建投证券完成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中信建投证券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中信建投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

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中信建投证券已与信达证券签订保荐协议,该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协议已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工作内容督导情况中信建投证券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和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项专门进行了尽职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调查。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

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公

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公司或相关当事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人无重大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形。

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2024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不履行承诺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经核查,信达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各项治理制度。

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经核查,信达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内控制度。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

中信建投证券督导信达证券严格执行各项信

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息披露制度,未发现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

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漏。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现该等情况。

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公司的报道,及时针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应披露未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的事项。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

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

《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

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现该等事项。

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中信建投证券已经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

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

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三)可能存在重大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

违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

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股份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不存在违规使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2024年度不涉及首次公诺事项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信达证券2024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中信建投证券认为,信达证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经核查,信达证券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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