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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达证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25 00:00 查看全文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实施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

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应采取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

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七条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及以上时,股东会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

第三章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九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一股东持有的表决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额乘以应选董事人数。

第十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每一候选董事单独计票。第十一条股东对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应分开投票。

第四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董事候选人以获得投票表决权数的多少决定是否当选。每位当选董事获得的投票表决权数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如果在股东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五章累积投票制的特别操作程序

第十五条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应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予以特别说明。

第十六条实行累积投票时,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于表决前向到会股东和股东代表

宣布对董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并告知累积投票时表决票数的计算方法和选举规则。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必须制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该选票除与其

他选票相同部分外,还应当明确标明是董事选举累积投票选票的字样,并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姓名、代理人姓名、所持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表决票数、投票时间。

第十八条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股东可以亲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细则进行修订,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第二十条本细则自经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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