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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金属: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061证券简称:中信金属公告编号:2025-033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68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6/24-2025/6/252025/6/25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5月2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9000000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6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23200000元(含税)。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6/24-2025/6/252025/6/25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中信金属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中信裕联(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 A股普通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红利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8元(含税);待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指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公司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股普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对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12元。

(3)对于持有公司 A股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12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已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完成协定税率维护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本公司可按协定税率直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4)对于持有本公司 A股普通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股东(“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并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512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68元(含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662188特此公告。

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8日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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