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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盐集团: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的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

部门、有关人员及相关公司(含下属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可能发生或

已经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将内部重大信息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汇报,涉及董事

会审核范围内的事项经董事长批准后由董事会审议,需对外披露的事项在向董事长汇报后根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条在获悉重大信息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

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重要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

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或重要参股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前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7、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对外财务资助”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

公司发生本条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但是,已经履行过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四)与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如下关联交易事项:

1、签署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

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

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并适用上述标准。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

过1000万元人民币;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的,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7、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计

提足额坏账准备;

9、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

产的30%;

1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三)项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

(七)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九)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可能会对公

司证券或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九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信息后应立即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在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指派的人员接管相关事务前,应负责控制重大信息知情人范围,并对重大信息的知情人情况做初步记录。

第十一条已报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进展公告。

第十二条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信息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等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可行性研究报告、成交确认书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证券服务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公司董事会秘书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审议或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

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禁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

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该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将信息知情者尽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做好对知情者范围的记录工作。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在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中发生以下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公司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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