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以实施募投
的核查意见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西省
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盐集团”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对江盐集团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
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1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16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10.36元,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民币16576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6767271.48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550832728.52元,该金
额与募集资金验资时点核定的募集资金净额差异系发行费用实际支付调整所致,差额资金留存在超募资金账户统一管理。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23年4月4日,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4日进行了审验,
并出具大信验字[2023]第6-0002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发行的募集
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投资项目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项目计划总投拟用募集资金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号资金额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
1富达盐化64522.9250000.00
术升级改造工程
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
2晶昊盐化15337.1915337.19
合利用工程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项
3华康公司8643.998643.99
目
4补充流动资金-21000.0021000.00
合计109504.1094981.18
注:公司对“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总投资金额”进行了调整,计划使用自有资金7836.04万元对该项目追加投资,总投资金额由56686.88万元调整为64522.92万元,原计划投入该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对部分募投项目追加投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
2025年12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项目”变更为“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年产 100万吨 MVR盐钙联产工程”项目,并使用原项目募集资金及部分超募资金进行投入。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为年产 100万吨 MVR盐钙联产工程,实施主体为晶昊盐化,实施地点为江西樟树盐化工业基地,项目拟投入总金额为75774.90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34074.37万元,其中:变更利用原募投项目“营销网络升级及品牌推广项目”募集资金8861.31万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和使用剩余超募资金25213.06万元(含利息及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实际结转时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准)。
公司变更后投资项目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序项目名称实施主体项目计划总投资拟用募集资金金额号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
1富达盐化64522.9250000.00
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
2晶昊盐化15337.1915337.19
综合利用工程项目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年
3 产 100万吨 MVR盐钙联 晶昊盐化 75774.90 34074.37
产工程
4补充流动资金-21000.0021000.00
合计176635.01120411.56
二、前期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的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晶昊盐化、二级控股子公司富达盐化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
别为“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合利用工程项目”、“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为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建设,经2023年4月
26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以借款方式实施前述募投项目,公司将募集资金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前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不超过3年。对控股子公司借款利率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收取资金利息,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将不对前述项目同比例提供借款。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实际需要,到期后可续借或提前偿还。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023年签订合同后,晶昊盐化第一笔借款时间为2023年9月20日、富达
盐化第一笔借款时间为2023年8月30日,借款期限为自实际借款之日起3年。
晶昊盐化到期日为2026年9月20日、富达盐化到期日为2026年8月30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晶昊盐化累计借款余额为14069.65万元,富达盐化累计借款余额为45925.40万元。
三、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基本情况
因晶昊盐化“年产5.5万吨高强硫酸钙综合利用工程项目”系公司原创研发项目,项目处于试生产调试阶段,尚未正式投产;富达盐化“年产60万吨盐产品智能化技术升级改造工程”虽已投入生产但仍有部分工程款因未到结算期尚未支付,且未办理竣工决算和项目结项手续,公司拟对晶昊盐化、富达盐化的募投项目借款进行展期,借款展期期限为自实际借款到期之日起 3年,借款利率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收取资金利息,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将不对前述项目同比例提供借款,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借款展期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一)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1年1月18日
注册资本70928.66万元
实收资本70928.66万元
主要业务食用盐、工业盐及纯碱等盐化工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生产经营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盐化基地武夷路
许可项目:食盐生产,食盐批发,食品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调味品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发电、输电、供电业务,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离子交换树脂还原剂(软水盐)、晶体盐、工业盐、肠衣盐、工业无水硫酸
钠、超微细化碳酸钙、海水晶、脱硫废渣(二水硫酸钙)、液经营范围
体盐、碳酸氢钠、纯碱、食用碱、氯化钙的生产及销售;食品
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石灰和石膏制造,石灰和石膏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石油制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再生资源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股权结构江盐集团持有其96.14%股权
2025年/2025.12.31
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431871.71183822.69210758.4520818.97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2026年1-6月/2026.6.30
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439520.29175574.5894472.593819.59
注:2025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6年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二)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公司名称江西富达盐化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04年11月23日注册资本28463万元实收资本28463万元
主要业务食用盐、工业盐等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生产经营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四特大道1号
许可项目: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食盐生产,食盐批发,调味品生产,食品销售,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食品用洗涤剂生产,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
准)一般项目:选矿,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经营范围品进出口,非食用盐加工,非食用盐销售,食品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食品用洗涤剂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工程管理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再生资源销售,石灰和石膏销售,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江西晶昊盐化有限公司持有其100.00%股权
2025年/2025.12.31
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99496.6639585.8941224.454060.91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2026年1-6月/2026.6.30
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104693.4439719.3420069.481251.68
注:2025年度财务数据经审计,2026年半年度数据未经审计。
四、本次提供借款展期后的募集资金管理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次展期后的借款仍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本次提供借款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符合募投项目的实施需求,有利于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金用途的情况。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2026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以实施募投项目,展期期限为自实际借款到期之日起 3年,借款利率将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LPR)收取资金利息,提供借款的募集资金将专项用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是出于募投项目建设的需要,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的事项。
七、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上述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上述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和建设内容,有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省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提供借款展期以实施募投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安超王东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