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及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办公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积极配合完成本制度要求的各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的甄别及保密工作,积极配合公司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备工作。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有关内容。
1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内幕消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证券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2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前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证券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等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3(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备案及报送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上述信息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
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公司发生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公司除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公司证券上市
地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并
4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详见本制度附件。
第九条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出
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意见。
第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所规定的内
5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
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三条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自行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自行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总部各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公司办公室报备本部门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部财富管理委员会负责收集并向公司办公室报备。公司股东、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部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并向公司办公室报备。
本制度第十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收购人、交易方、发起方和外部单位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与其往来的公司部门按照上述流程向公司办公室报备。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认真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记、存档和备案工作。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之日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6由公司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后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公司办公室有权
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为公司提供服务的其他证券公司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四章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设置专岗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年。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并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谋利活动。
第十八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
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
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通过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签订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向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通过其他方式告知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三条公司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
7议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四条如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应在获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本公司人员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
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子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制度要求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及保密制度,并提交公司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作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涉及内幕信息的保密事项,本制度有规定的,适用本制度;本
制度没有规定的,适用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于2025年12月30日起生效并实施。
8附件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
证券代码:601066.SH/6066.HK
内幕信息事项:
知悉内幕信息所在单位知悉内内幕信序与公司的知悉内幕信内幕内幕信登记
知情人姓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部门)及幕信息息所处登记时间号关系息时间信息息内容人
名职务(岗位)方式阶段地点
公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董事长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9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10附件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中信建投证券
证券代码 601066.SH/6066.HK业务类型报送日期
(YYYY-MM-DD)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YYYY-MM-DD)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自然人姓证证
名/法人知情所在亲属知悉内知悉内
职务/件件知情日期知悉内幕信登记时间
知情人类型名称/政人身单位/关系幕信息幕信息登记人备注
岗位 类 号 (YYYY-MM-DD) 息阶段 (YYYY-MM-DD)府部门名份部门名称地点方式型码称
注:
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另有要求的,依照其最新要求进行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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