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066证券简称:中信建投公告编号:临2025-062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21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3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本公司暂无优先股股东):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850
其中:A股股东人数 848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人数(H股) 2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5638747879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5168379680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H股) 470368199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72.695240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66.631211
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6.064029
注: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刘成董事长主持会议。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1、公司在任董事14人,列席14人。其中现场列席2人,通讯列席12人(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履职要求,5位独立董事均列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6人,列席6人。其中现场列席2人,通讯列席4人。
3、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此外,公司聘请的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境内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
务所律师、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代表共同参与计票和监票。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5167491778 99.982820 820202 0.015870 67700 0.001310
H股 470348199 99.995748 20000 0.004252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563783997799.9838998402020.014900677000.001201
2、议案名称: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5167346478 99.980009 844102 0.016332 189100 0.003659
H股 470348199 99.995748 20000 0.004252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563769467799.9813228641020.0153241891000.003354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
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5167331157 99.979713 698823 0.013521 349700 0.006766
H股 470348199 99.995748 20000 0.004252 0 0.000000
普通股合计:563767935699.9810507188230.0127483497000.006202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不含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议案同意反对弃权议案名称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2025年中
1期利润分配方9713030299.0941468202020.836785677000.069069
案的议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相关事项的议案》属于监事会成员任免的普通决议事项,因与《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与董事
3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的特别决议事项具有关联性,根据谨慎性原则视作特别决议事项,分别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竹莎律师和董幼林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