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和事前保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幕消息披露指引》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合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
(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称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合称证券交易所)、公司股东及投资者评估公司状况必需的信息;
(二)避免公司证券买卖出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虚假市场”的情况而必须披露的信息;
(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
公开的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内幕消息”(并以其不时修订者为准)(以下统称为内幕信息);
(四)公司运营中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
1(五)《管理办法》《证券及期货条例》《上市规则》及有关证券监管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或者有关证券监管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向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规定的媒介上(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网站或其他证券监管机构指定媒体),以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
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月报表等。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内容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四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要求,并遵
循下列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发布不实或误导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准确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准确,前后一致、口径一致、内容吻合,所披露信息之间不得矛盾,并且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并保持内容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交易所说明,并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三)完整性原则。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完整,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事件的内容,不应遗漏任何重要事实从而导致信息披露具有误导性。
(四)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信息,对有披露时间要求的信息不得
超过法定期限或《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规定披露的时间。
(五)公平性原则。向投资者提供信息时应当公平,避免对不同的投资者提
供不对称信息的情况,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在时间及内容上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保密性原则。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
2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营业部,下同)、各子公司及前述机构的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
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七条公司的信息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规定及要求披露。
公司在披露须予公布的交易前,应当确保该信息绝对保密,如有关信息已不再保密,而公司又未能以任何公告形式进行披露,则应当申请暂停其证券的交易,直至能披露有关信息为止。公司证券暂停交易,并不减低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3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一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办法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办法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
4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按规定编制和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等文件。出现违背社会责任等重大事项时,公司应当充分评估潜在影响并及时披露,说明原因和解决方案。
第二章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完成编制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尽快刊登年
度业绩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公司应当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后的2个月内尽快刊登中期
业绩公告,时间上不得晚于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批准有关业绩后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
第十五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
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证
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对于定期报告的格式指引及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5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十)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7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发生《香港上市规则》第13.09条规定的可能导致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虚假市场的事件,发生《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所指的“内幕消息”且相当可能会对上市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发生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其他事项,投资者尚未得知时,除非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获豁免的情况外,公司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作出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应当进行披露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公司秘书发生变动;
(二)变更审计师及会计年度结算日;
(三)变更合规顾问、股份注册处、注册地址或香港主要营业地址;
(四)修改《公司章程》或同等的组成文件;
(五)达到《上市规则》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
(六)关连交易(但根据《上市规则》获得豁免的关连交易除外);
(七)股本变动,如新股配售(包括发行可转债、期权、权证等股份相关证券)、红股发行、供股、股份拆细、股份合并及股本削减;
(八)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贷款给某实体(公司的子公司除外)而有关贷款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8%及其以后每增加3%或以上;
(九)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控股股东将其所持有股份质押,以担保公司
或子公司的债务,或担保公司或子公司的保证或其他责任上支持;
(十)公司或任何子公司所订立的贷款协议包括有关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
的控股股东需履行的特定责任,而违反该责任将导致违反贷款协议,且所涉及的贷款对公司的业务运作影响重大;
(十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减资、回购、合并、重组、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第二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8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除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或本办法
的规定存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情形,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四条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并披露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或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各参股公司是否存在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及交易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9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
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信息公开发布应当遵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程序执行,确保发布的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三十二条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严格遵循本办法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
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向董事提供决策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10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与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职责。
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得代表公司披露未经公开披露的公司信息,但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要求做出该等披露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为董事会履行信息披露项下的相关义务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
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协调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时作出披露工作部署,审核有关文件,并监督信息披露程序的运行等。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经营管理
层的相关会议,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11第三十八条公司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公司办公室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和协调,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进行资料收集和整理,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起草报告、公告或报备文稿,经董事会决议或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发布,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联络,负责组织实施投资者关系和信息披露工作等。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分别为其所在部门及所属分支
机构、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本分支机构及本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本分支机构及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宜,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当将须予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及时报送公司对应的职能部门,公司职能部门信息联络人应当将须予披露的信息及时报送公司办公室。
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含子公司)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适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要求,主动告知公司是否存在须披露的事项,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属于应披露信息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公司办公室咨询。
第四十条公司应当定期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组织开展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和实务方面的业务培训。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开展信息披露事务培训工作,并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一条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应当指定信息联络人,组织、收集所
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其是否存在与公司相关的须予披露的
12事项,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事项的,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相关股东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履行其权益披露义务并履行或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任何类别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所持类别股份或者在公
司的股份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化或者向非金融机构进行质押,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而该变化或质押依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规定或《上市规则》应当进行披露/报备;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须予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发出公告。股价敏感资料如已泄漏,公司须立即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比照本办法执行,重大事项应当于两个
工作日内报公司办公室,重要信息至少每季度末报公司办公室备案。子公司应当参照本办法及公司其他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机制。
第四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未公开
13信息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规避内幕信息泄露风险。
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六条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编制定期报告初稿。
(二)与定期报告相关的财务信息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编制。
(三)公司各部门应当按公司定期报告起草工作要求,配合尽职调查,在规
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资料,并负责审核、确认拟披露报告中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内容。
(四)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公司执行董事或董事会秘书对定期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各相关部门按照审核意见补充、更新资料。
(五)公司办公室修改初稿,并报公司董事长审定后形成定期报告审定稿。
(六)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审阅意见。
(七)定期报告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十四日前送达公司董事审阅。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
(八)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九)公司办公室根据董事会意见完成定期报告,经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于规定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如预计在董事会会议上决定宣布、建议或派付股息、或批准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利润或亏损,公司须按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董事会召开至少十四日前将拟订的会议日期通知证券交易所,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公告。
(十)公司应当于信息发布之日起将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载于公司网站
及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14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查阅公司网站,了解披露情况。
第四十七条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在知悉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或
其他须予披露的事项后,应当在知悉当天向公司办公室书面通报,当天无法书面通报的,应当通过电话或电邮的方式通报并于第二天提交书面通报。公司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情况、收集信息,并尽快报告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可根据授权自行决定或向董事会报告形成意见,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公司各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该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公司办公室组织草拟临时报告。
(三)涉及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事项的临时公告,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批准程序后进行信息披露。
(四)临时报告公布之前需提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人员签署批准后予以公布。
(五)公司办公室负责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于规定时间在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发布。对于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临时报告,在有关会议召开当日(如会议召开当日为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将临时报告报送证券交易所,于规定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第四十八条公司收到证券监管机构相关文件时,所应完成的内部报告、通
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按照公司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回答证券监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询问的程序如下:
(一)公司授权代表或公司办公室接到证券监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的问
询函、澄清通知及其他信息披露要求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并向各董事通报相关情况;
(二)公司办公室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并起草公告或书面回复文件;
(三)公告或书面回复文件经中介机构提出意见并修改后报董事会秘书审定;
(四)根据所询问内容的性质,由公司办公室通知相关董事回答证券监管机
构及/或证券交易所询问或呈请各相关董事审阅确定,并由董事长审批公告内容;
15(五)若需要披露,公司办公室联系证券监管机构及/或证券交易所并安排
有关公告上传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若无需公告,则以指定方式回复。
第五十条公司披露的公告及文稿登载后如发现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组织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编制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统一由公司办公室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备案。按规定应当报送证券监管机构的其他资料可由公司指定具体部门或人员办理。
第五十二条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设
置专人负责,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档案的保管期限依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三条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还应当依法开展各类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工作。库务部是公司债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机构,与公司办公室配合执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五十四条公司债券应当披露的信息分为发行及募集信息、存续期定期报告(含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并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做好协调。
第五十五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报
送和披露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
第五十六条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五十七条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债券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临时公告,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
16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三)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四)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出售、转让、重大投资行为或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发生重大资产无偿划转;
(六)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报废;
(七)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八)公司新增借款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九)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或者转移公司债券清偿义务;
(十)公司发生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一)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进行债务重组;
(十二)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十四)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五)公司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的决定或被责令关闭;
(十六)公司作出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十七)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作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
嫌违法违规被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二十)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
17(二十一)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公司分配股利;
(二十三)公司名称变更;
(二十四)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资信评级机构;
(二十五)主体或债券信用评级发生调整,或者债券担保情况发生变更;
(二十六)募集说明书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七)其他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债券价格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重大事项的适用范围以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出台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债券本金或者利息兑付安
排、特殊条款(如有)触发和执行等公告。
第五十九条对公司发行绿色债券、永续次级债券等特殊类型债券以及其他
类型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相关事项可能触发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投资者权益保护条款,或者构成持有人会议召开事由的,公司均应及时披露,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和决定权。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媒体的沟通
第六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应当以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方式登载。公司设立包括信息披露栏目的网站,建立投资者热线、传真和电子信箱等股东咨询联系方式,并在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在公司网站或其他媒体登载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指定的媒体(包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公司可通过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多种形式发布有关信息,但
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涉及本办法规定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披露媒体,并保证相关的内容实质一致,且上述形式不能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也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人员在接待外部相关人士(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或媒体)访问或采访前,应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公
18司办公室意见,其披露内容原则上以公司已公开披露的信息为限并回避回答未曾
发布的信息或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交易量或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各类媒体对公司的有关报道及有关市场传闻。
媒体报道中出现的尚未披露的信息资料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或成交量产生重大
影响的、已经或有可能存在虚假市场的情况,公司在知悉后应当作出澄清或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要求向其报告并公告。
第六十五条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
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八章保密措施及相应责任
第六十七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或掌握尚未披露的
股价敏感信息的知情人,对公司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公司有关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在信息披露前,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股价敏感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除按法律法规要求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
19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十九条公司须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以及合作单位签订保密协议,若因其过失或责任导致公司股价敏感信息外泄,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利影响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存在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或其他情形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七十一条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2025年12月30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二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办法有关术语和定义与《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术语和定义一致。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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