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现就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本次聘任副总裁的提名方式、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聘任的副总裁具备任职资格和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二、《关于对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变更后的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国资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更准确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
1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合以上意见,我们同意此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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