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致: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6)-04-479
受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对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统称“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以下假设: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提供,不存在虚假陈述、隐瞒和遗漏,上述文件原件及其签字、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复印件、扫描件、副本与原本、正本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所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6年5月3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2.公司于2026年6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出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30日9:30在北京市海淀区杏石口路99号C座公司211会议室举行,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宜华主持;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9:15-9:25,9:30-1130,13: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30日的9:15-15:00。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本所对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A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等出席情况进行了验证;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协助进行验证。
2.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由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此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本所律师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负责监票、计票工作。
3.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4.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适用
累积投票制,且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A股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此外,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购买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关于修订<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也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A股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五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
北东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颜
见证律师:孙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