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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黄金: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5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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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关于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8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

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号)、《关

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

发分配〔2008〕171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

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

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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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正

一、本次回购的批准与授权?4

(一)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主要程序?4

二)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

(三)本次回购的后续事项?11

、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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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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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声明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

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本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本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

基于本所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相关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理解而出具。

公司已保证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原始书面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确认函、网站公告等文件资料;一

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经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

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已确认其所提供的所

有材料的复印件、扫描件与正本原件完全一致。

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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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对与本次回购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本意见书中引用有关数据或结

论时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

明示或默示的认可,对该等内容本所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专业资

格。

本所经办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意见书有关文件、资料和证

言进行审查和判断,并经本所经办律师通过必要的途径进行核查后,

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于本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

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

的证明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在本次回购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部分或全部内

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回购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谨以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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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正文

一、本次回购的批准和授权

(一)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主要程序

1.2021年2月22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1年2月22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2月22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021年2月22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2.2021年5月20日,公司收到公司控股股东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转发的新疆国资委出具的《关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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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

计划的批复》(新国资考核〔2021〕113号),新疆国资委的批

意见为原则同意西部黄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稿)>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

案》;

2021年8月26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8月26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修订稿)>的

议案》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

2021年8月2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4.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7日,公司内部公示了激励对象姓

名和职务。

5.2021年9月9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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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2021年限制性

股票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1年9月14日,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业绩考核办法(修

订稿)>的议案》,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办理限制性股票

回购所涉及的全部事宜”。

7.2021年9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年9月14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1年9月1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1年9月14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

实的情况》。

8.2021年10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结果的公告》,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5人,授予价格:6.87元/股。

9.2022年8月13日至24日,公司采取在公司及各子公司张贴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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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形式,对拟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人员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

10.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2年8月25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

予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2年8月25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2年8月25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

事项的核查意见》,并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1.2022年9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议案》;

2022年9月9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独立意见》;

2022年9月9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议案》。公司监事会

出具了《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核查意

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

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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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财务顾问报告》。

12.2022年9月23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

13.2022年9月27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文件的议案》。

(二)本次回购的决策程序

2022年11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联董事何建璋先生、刘

俊先生、禹国军先生、唐向阳先生回避了表决;

2022年11月14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行为

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及《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相关事宜”;

2022年11月14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核意见为“公司回购注

销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剩余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

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调整的程序符合相关的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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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影响。我们同意本次的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止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

购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工

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的具体内容

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只涉及首次授予部分,不涉及预留部分。

(一)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规定,“本

计划任一考核年度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按授予价格

与市价孰低值回购对应业绩考核年度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

象因工作调动、免职、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与公司解除或

终止劳动关系的,授予的权益当年已达到可行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

条件的,可行使部分(权益归属明确)可以在离职(或可行使)之日

起半年内行使,半年后权益失效。对于激励对象离职当年未达到可行

使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权益,应结合其个人年度贡献,按其在

相应业绩考核年份的任职时限比例将对应权益纳入本计划考核体系,

并按既定程序实施考核。剩余年度未达到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除限

售,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激

励对象辞职、因个人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与市场价格孰低值进行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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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验,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21年度即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未能达成,公司决定回购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对应的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105名,涉及限制性股票数量

2,198,823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减去持股期间每股派息;3名激励

对象因主动辞职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

期年度全部限制性股票95,006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减去持股期间

每股派息;9名激励对象因岗位调动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决定回

购该部分人员持有的2022(第二个)、2023(第三个)考核年度的限

制性股票281,976股,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减去持股期间每股派息加

上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之和。以上共涉及人员105人,回购限制性

股票数量合计2,575,805股”。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修订)》规定,“公

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相关条款有特别明确约

定外,回购价格均为授予价格,但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

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

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

调整”,“派息P=Po-V其中:Po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经

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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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验,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披露《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35

元(含税),该权益分派已于2022年6月21日实施完毕。因此,本次

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须进行相应调整:P=Po-V,即6.87元/股

-0.035元/股=6.835元/股。据此按回购原因分类的回购价格如下:

(二)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为资金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

款总计人民币17,630,636.55元,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本次回购的后续事项

本次回购公司尚需依照《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露,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办理股份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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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登记和减少注册资本登记等事项。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

来源等,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回购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本次

购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及办理股份注销、减资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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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部黄金股

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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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经办律师:

陈伟勇聂晓江

经办律师:

张凯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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