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聂晓江、王曦领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载、发布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等公告。在法定期限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有关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内容等相关事项;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还对网络投票的系统、时间、规则及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2日11:30,在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合南路501号1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齐新会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9月12日9:15-15:00。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东3名,代表股份671,650,1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7267%。经查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本所经办律师亦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370名,代表股份26,581,17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178%。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百分数取小数点后四位,未采用“四舍五入”方式)
三、本次股东会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没有发生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对议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况。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2涉及关联交易,出席现场会议的关联股东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了表决。现场在表决前,推举了两名股东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在收到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及本次会议投票结果统计后,负责计票和监票的股东代表与经办律师共同复核了本次会议投票结果。
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了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了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695,301,680 99.5804 2,906,211 0.4162 23,400 0.0034
2.《关于公司2025年上半年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调整全年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197,244,543 99.9808 14,200 0.0071 23,600 0.0121
3.《关于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698,188,191 99.9938 14,100 0.0020 29,000 0.0042
4.《关于开展黄金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保证金额度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票数(股) 比例(%)
698,197,891 99.9952 14,000 0.0020 19,400 0.0028
五、结论意见
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交公司三份,本所留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关于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经办律师:聂晓江
经办律师:王曦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伊军
北京浩天(乌鲁本济律师事务所
2025年9月12日
邮编:830018电话:(+860991)4666001邮箱:urumqi@hy1ands1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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