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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芳集团: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03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层邮编:200085

25-28/F Suhe Centre 99 North Shanxi Road Jing'an District Shanghai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6年5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芳集团”)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应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芳集团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遗漏,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国芳集团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国芳集团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国芳集团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正文

一、国芳集团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二、国芳集团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和依据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议案,公司拟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回购价格不超过6.5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增加股份回购资金总额的议案》,同意公司增加本次正在实施的回购股份方案资金总额,由“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含)”调整为“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

根据《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6),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账户持有公司5714400股股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受利润分配的权利。基于以上股份回购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分红计算公式根据《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的业务申请》,公司总股本为666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57144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660285600股;公司以2026年5月20日(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公司股票收盘价格8.60元/股,

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1、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2、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送股÷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0÷

660285600=0;

3、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1+实际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60-0.10)÷(1+0)=8.50元/股;

4、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660285600×0.10)÷666000000≈0.10元/股;

5、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股比例)÷总股本=(660285600×0)÷666000000=0;

6、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1+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8.60-0.10)÷(1+0)≈8.50

元/股;

7、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8.50-8.50|÷8.50≈0.00%;

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综上,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及《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甘肃国芳工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之专项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于2026年5月21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徐晨经办律师:李扬蔡雨林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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