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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神华:中国神华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088证券简称:中国神华公告编号:临2026-025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年2月11日核准并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80号),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457665903股 A股普通股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 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3.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961.10元,扣减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2507231.91元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967492729.19元。本次发行新增注册资本实收情况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安永华明(2026)验字第 70071681_A03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独立财务顾问、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本公司于2026年3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设立募集资金账户。

1现本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就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与开户银行、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行账户名称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0200001119024665201北京东城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乙方”;独立财务顾问中信证券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

甲方支付本次重组现金对价、中介机构费用及相关税费,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

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以符合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

规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形式存放,现金管理应当通过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到期募集资金按期回收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甲方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甲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乙方不得配合甲方办理上述产品的质押业务,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0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24、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

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持续督导。

丙方承诺按照上交所主板监管规则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

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宁、秦镭或其他项目组成员

可以在对公营业日的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及甲方募集资金涉及的

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账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

8、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3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如账户发生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等情形,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法院查明

冻结原因(诉讼/保全)、申请人、冻结金额及期限,须及时发布临时公告,说明冻结基本情况、涉及金额及占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并提示风险。

13、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

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下同)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终止。

14、如果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

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各方同意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6、协议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壹份,

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承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命

总会计师、董事会秘书宋静刚

2026年3月31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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