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88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盛华源”)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6878.88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1.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3694.0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0033.6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660.41万元。中银国际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人”)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为任岚、吴哲超。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出具2025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中银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
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了持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划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2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中银证券已与宏盛华源签订持续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已报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中银证券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
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及定期回访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1/5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本持续督导期内,宏盛华源未发生
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法违规事项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本持续督导期间,未发现宏盛华源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法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及其董
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
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违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背承诺的情形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本持续督导期间,中银证券督促宏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盛华源依照最新要求健全、完善并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持续健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全内控制度,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对外规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9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本持续督导期间,中银证券督促公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件,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大遗漏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息披露审阅的情况”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详见“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息披露审阅的情况”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
2/5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及相关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
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及控股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无违背承诺的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情况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不存在
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应督促上市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未出现
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该等事项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
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
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
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本持续督导期间,中银证券已经制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本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未出现
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该等事项
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
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3/5用;(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
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18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本持续督导期间,中银证券定期对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了专项调查,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报告二、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持续督导期间宏盛华源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人认为,宏盛华源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在本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宏盛华源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