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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盛华源:中银证券关于宏盛华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8 00:00 查看全文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88号),同意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华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6878.88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7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3694.09万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033.68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3660.41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天职业字[2023]53250号验资报告。2023年12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宏

盛华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工作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上市公司名称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1096.SH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高新区孙村片区35号注册地址路以南2号路以西注册资本2675155088元法定代表人马新征董事会秘书丁刚

联系电话86-531-6779076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3年12月2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对宏盛华源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及中国证监会注册相关工作,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证券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

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相关文件;3、关注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4、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

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在保荐人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

四、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人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工作,为保荐人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现场检查相关文件,并配合完成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现场检查事项。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六、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荐人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查阅。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七、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宏盛华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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