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宏盛华
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盛华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
有关规定,对宏盛华源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调查,核查情况与意见如下:
一、货币类衍生业务概述
(一)交易目的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涉及外币业务,受国际经济、金融环境波动频繁等多重因素影响,人民币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仍然较强,外汇市场风险显著增加。
为防范汇率波动风险,降低市场波动对公司经营及损益带来的影响,公司拟开展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货币类衍生业务。
(二)交易方式公司拟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子公司符合国资委规定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
的资质条件,拟开展的货币类衍生业务仅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相同的币种。拟开展的具体方式或产品为远期结汇、期权、掉期等。
(三)交易额度及限额
公司拟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额度为1600万美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该额度。
1/5各子公司业务额度明细见下表:
单位:万元交易业务
单位名称外汇套期保值工具套保金额(原币)币种方向
安徽宏源铁塔有限公司美元结汇远期、期权、掉期600
江苏华电铁塔制造有限公司美元结汇远期、期权、掉期400
江苏振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美元结汇远期、期权、掉期600
(四)交易期限交易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资金来源
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的议案》。上述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在董事会审议前,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的议案》。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5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货币类衍生业务计划的议案》。
三、货币类衍生业务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以防范和化解汇率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杜绝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衍生业务,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2/51、市场风险:即因金融市场价格波动,导致货币类衍生业务可能出现亏损的市场风险。
2、履约风险:即因交易对方可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衍生品合约,导致公
司产生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的履约风险。
3、操作风险:在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时,若交易未能完全按审批的方案执
行、交易错单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交易操作等,将带来操作风险。
4、法律风险:即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造
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导致可能给公司带来损失的法律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严格审查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必要性,所开展的货币类衍生业务要与
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自身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2、公司已制定《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
通过严格有效的执行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配备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从业经历的人员,坚持不相容岗位人员分离,严格审批授权管理等,以降低业务风险。明确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合规审计部门等部门专业岗位专人对前中后台进行管理,确保合理授权。
3、公司要求子公司在签订以外币计价的合同后,应认真做好项目的履约和
收、付款工作,确保有关款项能够按照预定时间收、付汇,消除由于项目执行情况的不确定性给企业带来的高风险损失。
4、公司定期组织对套保交易进行风险监控,并要求子公司按月上报月度执行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执行情况、持仓规模及资金使用、盈亏情况等;有年度衍生业务计划未开展衍生业务的企业进行“零申报”。
5、公司将密切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
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并向管理层汇报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盈亏状况等,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执行应急措施。
3/5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是为有效规避外汇市场的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经营业绩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提高外汇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有利于增强经营稳健性。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等准则及指南的相关规定,对所开展的货币类衍生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并在定期财务报告中披露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的相关情况。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不以投机和套利交易为目的,有利于减少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同时,公司制定了《宏盛华源铁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业务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书面核查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人对宏盛华源开展货币类衍生业务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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