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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传媒:中南传媒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09 00:00 查看全文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和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行为,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

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尚未以合法形式公开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

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公司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公司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外部信息使用人等相关人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管理和使用的相关义务。

—1—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

法规、办法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对外信息报送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

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形式。

第七条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要求,若

无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据的,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照税收征管、统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

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和信息的,公司负责报送的单位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作为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公司证券部门备查。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公司经办人应将该保密协议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时送公司证券部门备案。

—2—第十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

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部门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中南传媒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部门和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公司分管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重大信息还需报公司董事长批准。

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对报送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公司证券部门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应当将

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管理,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书面的《保密提示函》(附件2),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外部信息使用的情况,并登记《中南传媒内部信息知情人备案表》(附件3)

第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当将回执复印件留存,原件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证券部门对外部信息使用进行详细记录,记录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

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等。

—3—第十四条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本公司股票和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

第十五条外部单位和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

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提供的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者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与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应当督促接受信息的外部单位和个人严格遵守本办法的相关条款。

第十七条如公司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

信息泄露,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公司应在知悉该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如公司相关外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办法及相关

规定使用所知悉的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或衍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依法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处理;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当给予该责任人通报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4—湖南监管局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公司以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5—附件1:

中南传媒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报送单位经办人接收单位接收人报送依据报送时间序号对外报送文件名称

未披露信息描述:

报送单位负责人审核:

证券部门负责人审核:

分管领导审核:

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长批准:

注:本表签批后需与《保密提示函》回执页一同交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法务部存档备查。

—6—附件2:

保密提示函

我公司向贵单位报送的《》文件中,包括尚未披露但会对我公司股票或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如下信息:

依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公司特提醒贵单位及贵单位知悉上述信息的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在我公司披露上述信息前,不得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利用上述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我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诚挚感谢贵单位的大力支持与配合!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回执

中南出版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知悉贵单位报送的《》文件中上述

《保密提示函》中的信息尚未披露,将与知悉人员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将该信息向他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该信息将仅用于。

特此回复。

(接收单位盖章)接收人签字年月日

注:本提示函一式两份,报送单位及接受单位各留存一份。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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