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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立液压: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3 查看全文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续、稳

定、科学和透明的分红机制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目的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公司发展阶段、经营情况、盈利规模、项目资金需求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

二、制定原则

本规划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持续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的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考虑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如必要时,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每年应当以现金形式分红;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现金分配的比例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未来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应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重大投资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含土地使用权)或者购买设备等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在实际分红时具体所处阶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若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前提下,另行增加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机制

1、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订,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

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2、若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

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拟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在此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与独立董事充分论证,并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并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的原因。

3、在审议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董事会会议上,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意见。

4、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附则

本规划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江苏恒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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