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昊华能源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内容及披露标准、管理、程序、保密及发
布、暂缓与豁免等工作。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1.1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1.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3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1.4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1.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一致行动人;
1.6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昊华能源《公司章程》
3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制度。
3.1信息
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具体
信息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3.2披露
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13.3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职责
4.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4.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2.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
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4.2.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2.3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重大
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4.2.4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2.5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承担相应责任。
4.3董事会秘书
4.3.1负责组织和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4.3.2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4.3.3组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
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4.3.4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本所报告并披露。
4.4审计委员会
2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4.5证券产权部
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4.6各职能部室及所属企业
4.6.1公司本部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各所属企业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企业信息披露事务
的第一责任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
事项或本制度5.2.4.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将书面材料报送证券产权部,并对其所提供和传递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4.6.2公司本部各职能部室及所属企业负责人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相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且应督促本部门或本企业对照本制度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应披露交易及事项的内容和范围,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产权部报告。
4.6.3在信息未披露之前,公司本部各职能部室、各所属企业负责人负责其所在部门或企
业的信息保密工作。
4.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4.7.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以下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7.1.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4.7.1.2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
4.7.1.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4.7.1.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4.7.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7.2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
3内幕信息。
5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5.1.1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5.1.2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1.3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5.1.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5.1.5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提供
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5.1.6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有关信息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5.1.7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5.1.8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
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5.1.9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室及所属企业)
非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有关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5.2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5.2.1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
4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5.2.2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5.2.2.1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5.2.2.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5.2.2.3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5.2.2.4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
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5.2.2.5公司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
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5.2.2.6本制度第5.2.2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5.2.3定期报告
5.2.3.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
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5.2.3.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5.2.3.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2.3.4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5提交董事会审议。
a)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b) 审计委员会委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c)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d)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5.2.3.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5.2.3.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据。
5.2.3.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披露以下文件:
a) 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b) 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明;
c)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5.2.3.8公司出现本制度5.2.3.7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及
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经纠正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5.2.3.9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5.2.3.10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会计师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65.2.4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规定发布的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
5.2.4.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
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a)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b)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c)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d)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e)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f)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g)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h)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i)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j)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k)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l)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m)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n)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o)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p)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q)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7r)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s)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t)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u)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v)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w)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x)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y)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z)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aa) 达到披露标准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或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ab)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2.4.2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5.2.4.3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a)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b)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c)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5.2.4.4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8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a)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b)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c)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的情况。
5.2.4.5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5.2.4.6公司所属企业发生5.2.4.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4.7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
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5.2.4.8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披露。
5.2.4.9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5.2.5其他事项
5.2.5.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5.2.5.2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5.2.5.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5.2.6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
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
9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5.2.8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2.9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5.2.10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5.2.11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虽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5.2.12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
误、遗漏或误导时,须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5.3信息披露的程序
5.3.1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
生重要影响的事项或本制度5.2.4.1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当在下列时点发生时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将书面材料报送证券产权部。
5.3.1.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
5.3.1.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
订意向书)时;
5.3.1.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当日;
5.3.1.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3.1.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5.3.2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或通知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5.3.3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5.3.3.1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讨论确定定期报告披露时间。
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完成报告编制工作。
5.3.3.2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05.3.3.3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5.3.3.4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后发布公告。
5.3.4临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5.3.4.1公司涉及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信息披露遵循以下程序:
a) 公司证券产权部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编制临时报告;
b)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后发布公告。
5.3.4.2公司涉及本制度5.2.4.1所列的重大事件且不需经过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信息披
露遵循以下程序:
a) 公司各职能部室、所属企业按照5.3.1规定进行信息报送工作;
b)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c) 董事会秘书应当判断该事宜是否涉及信息披露,并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对于该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d) 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产权部编制涉及披露事项的临时报告;
f) 经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审核后发布公告。
5.4信息的保密及发布
5.4.1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上述人员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5.4.2信息知情人对公司信息在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
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4.3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5.4.4公司各职能部室、所属企业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只限于必要的信息交流,
不得泄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5.4.5公司各职能部室、所属企业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
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
11正常的工作会议,对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5.4.6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密,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5.4.7公司有关信息披露的内部资料、报告及签署文件的档案管理由证券产权部负责。
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5.4.8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指定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
5.4.9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在公司内部局域网
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发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的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秘书的同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5.5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和程序
5.5.1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
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5.5.2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
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5.5.3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5.5.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
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5.5.5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5.5.5.1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5.5.5.2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
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125.5.5.3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5.5.6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披露:
5.5.6.1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5.5.6.2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5.5.6.3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5.5.7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
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5.5.8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5.5.9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
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5.5.10公司各职能部室、所属企业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
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表(附件一),说明具体情况及理由,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附件二)及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提交公司
证券产权部,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各职能部室、所属企业负责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5.11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5.5.11.1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
有关内容等;
5.5.11.2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5.5.11.3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5.5.11.4内部审核程序;
5.5.11.5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5.5.12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13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5.5.13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5.5.1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
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5.6监督管理
5.6.1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5.6.2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3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在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中存在失职、疏忽或提供虚假、误导性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终止合作。
5.7附则
5.7.1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办法与国
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5.7.2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6检查与考核
6.1归口管理部室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2考核依据:执行昊华能源相关制度管理规定。
6.3考核时间:每年年末。
14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审批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申请部门或单位(盖章)申请日期申请人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另附文件详细说明)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如适用)应当公开披露的条件和时间是否已填报知情人
□是□否登记表知情人是否签署保
□是□否密承诺申请部门或单位负
签字:日期:
责人意见
□同意□不同意董事会秘书
签字:
审核意见
日期:
□同意□不同意董事长
签字:
审批意见
日期:
15附件二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保密承诺本人作为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事项
的知情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知晓并将遵守公司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的有关要求;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承诺对知悉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严格保密,在信息公开前绝不擅自以任何形式泄露、报道或传播该信息;
3.本人承诺,不利用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买卖,不会指使、推荐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或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不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4.本人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信息知情人,将及时、主动配合公司登记知
情人信息并备案;
5.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致使公司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年月日
16附件三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豁免披露?登记时间登记部门或单位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序号知情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知悉信息时间知悉信息方式知情人签字
签字:盖章:
注:1.填表人为所属企业的,需公司董事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填表人为本部职能部室的,需部门负责人及主管领导签字。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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