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昊华能源规范年报信息的披露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昊华能源《信息披露制度》
3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办法。
3.1责任追究
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因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司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
3.2年报信息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列示或说明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在当年年报中披露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其他重大信息。
4.职责
4.1董事会
对于有关人员或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
4.2董事会秘书
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时出现重大差错情形的,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查明原因,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资料,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4.3公司各部室、各所属企业4.3.1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按照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3.2针对信息重大差错事项,公司各部室、各所属企业应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收集、汇总
与重大差错的情形、原因、责任追究有关的资料,完成处理方案,避免公司损失或被监管机构批评或处罚。
5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适用情形
5.1.1年报信息重大差错,指相关人员在编制公司年报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过程中,有下列
情形之一:
a)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上报、处理相关财务信息及会计数据、指标时,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的原则,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b)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人员在信息上报、信息采集、信息记录、信息输入、信息计算及信息加工时,因重大过失、重大疏忽等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数据严重失真、出现重大遗漏信息、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c)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过程中,在年报撰写、编审、审核、监督及实际履行信息披露时,发生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行为,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d)年报公开披露前,公司业绩预告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与公司年报实际披露存在重大差异,导致严重误导投资者,致使公司被监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的;
e)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5.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企业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年报编制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以及与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或部门。
5.1.3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现本制度规定情形应当追责的,适用于本制度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5.1.4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5.2责任认定5.2.1有本制度第5.1条情形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2.2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a)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b)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c)不执行公司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d)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情形的。
5.2.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a)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b)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c)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d)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情形的。
5.3责任追究
5.3.1公司年报编制及信息披露时出现上述第5.1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董事会秘书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资料,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涉及公司党员干部的应将有关问题提交纪委,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5.3.2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申述,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充分
考虑出现差错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是否及时主动采取应对措施。同时,公司应依照本制度及其他规定,在考虑过错程度、情节轻重、实际后果等因素的基础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或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原因、分清过错责任的,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5.3.3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门检查,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更正、补救。
5.3.4公司追究责任的形式有:
a)责令改正并检讨、通报批评;
b)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c)解除其劳动合同、赔偿公司损失;
d)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董事会认定的其他形式。5.3.5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因违法违规、重大过错或重大疏忽,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过错的,公司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双方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5.3.6发生重大差错后,公司应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同时还需披
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5.4附则
5.4.1对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5.4.2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
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4.3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5.4.4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6检查与考核
6.1归口管理部室按本标准条款,组织标准执行情况检查。
6.2考核依据:执行昊华能源相关制度管理规定。
6.3考核时间:每年年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