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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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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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5]第0240号
致: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接受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
2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http://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公告已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审议事项、参与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董永站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355名,代表股份101671678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6054%。
3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
938390654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在网络投
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353名,代表股份78326135股。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及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进行表决。
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公布了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对表决结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提案的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4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01504250599.835314414640.14172328200.023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98560259896.9397308623713.03542518200.0249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4721194460.27613086237139.40242518200.321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董事、监事薪酬发放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98538831896.9186310934913.05822349800.0232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4699766460.00253109349139.69752349800.3000
5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101503376599.834414496640.14252333600.0231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7664311197.851314496641.85082333600.2979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与京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本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7798239474.19592689159125.58582292600.2183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5120528465.37452689159134.33282292600.2927
6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议案2、3、4、5
为股东大会普通决议事项,上述议案均已经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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