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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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3)-04-482
受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
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
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
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已于2022年12月29日、2023年3月27
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13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并于2023年6月6日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中国第
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材料》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全文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委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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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通知中明确了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程序,其投票时间不早于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前一日下午3点开始,不迟于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当日下午3点结束,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已根据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规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2023年6月20日15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通知所述在齐齐哈尔市
富拉尔基区铁西中国一重总部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陆文俊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名,持有公司股份4,389,143,152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名,持有公司股份18,200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5名,持有公司股份4,389,161,35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00%。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本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对前述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两名股东代表、一名公司监事和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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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分别进行清点及一并进行统计,据清点人代
表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大会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获得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其中,关联交易议案表决中关
联股东中国一重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表决,《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的议案》、《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与一重集团财务有限公司2023
年金融业务情况预计的议案》的表决中对持有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投票结
果单独进行了统计,股东大会对提案的表决安排了网络投票,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中国一重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颜
经办律师:杨映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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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