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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重:中国一重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4楼

中国·北京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4-773

受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

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10月14日,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于2025年10月14日通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材料》、《中

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治理制度的公告》、《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了全文披露。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服务。本次股东会通知中明确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了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投票程序,其投票时间不早于现场股东会前一日下午3点、不迟于现场股东会当日上午9:30开始,不迟于现场股东会当日下午3点结束,符合《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25年10月30日下午2点30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依通知所述在黑龙

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铁西中国一重总部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张文平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名,持有公司股份

4106252571股。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对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和网络投票

结果的合并统计,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116名,持有公司股份4434453572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4.6630%。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除本所律师外,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均为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前述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参加了表决票的清点,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分别进行清点及一并进行统计,据清点人代表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在清点后当场公布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3项,表决结果如下:

1、《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7211972票、反对36027599票、弃权1214001票。

2、《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7483472票、反对35841599票、弃权1128501票。

3、《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397392072票、反对35836799票、弃权1224701票。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均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董事签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表决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对提案的表决安排了网络投票,议案表决中对持有股份5%以下的中小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进行了统计,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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