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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9-21 查看全文

专项核查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增持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VLOHVL需

泰和泰

二〇二二年九月

专项核查意见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

有限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蜀道集团”)

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欧则》“注商十人1)《(五列0Z0Z)共代证营通处后公计十》`(《《老后公》”林周王人1)《去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

称“《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就蜀道集团增持四川

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成渝”或“公司”)股份的有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

增持”)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

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发布相关规定、指

引的理解出具核查意见,并仅就本次增持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已获得蜀道集团的保证和确认,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真实、

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

1

专项核查意见

隐瞒、虚假、误导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如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保证与

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均为真实的,并已履

行了进行该等签署和盖章行为所必需的法定程序及获得合法授权。

对于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公司、政府部门

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核查意见。

本所对有关文件的审查未涉及其中属于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信用评级、投资决

策等非法律专业领域的有关事实、数据和结论,鉴于本所并不具有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作

出核查和评价的适当资格,本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的引用,不应在任何意义上理解为本

所对上述事实、数据和结论之真实、准确或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认可或保证。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

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公告材料,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专项核查意见承担

相应的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专项核

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本次增持的增持人蜀道集团,现持有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510100MAACK35Q85 的《营业执照》。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蜀道集团的基本情

况如下:

名称: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499 号中海国际中心H 座

法定代表人:唐勇

2

重专项核查意见

注册资本:480亿元整

成立日期:2021年5月26日

营业期限:2021年5月26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工程管

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市政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

规划设计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物业管理;

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

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供应链管理服务;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

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园区管理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公路管理与养

护;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检

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

为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未发现依据法律、法规和《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能影响

蜀道集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存续的情形,蜀道集团为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二)根据蜀道集团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liaxun/)、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网站

防资乐公息自用经不查老国,([utqs.xapu/uBntqpts/u0,so8 0IS0.MMM//:duq)

(http://www.gsxt.gov.cn/index.htnil)、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人民法院公告网(hllps://rmfygg.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蜀道

集团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以下情形:

3

专项核查意见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三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蜀道集团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蜀道集团持股情况

根据四川成渝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 H 股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

本次增持前(即2022年4月21日前),蜀道集团持有四川成渝1,035,915,462股A股股份,约

占公司截至公告日2022年4 月21日已发行总股本的 33.875%;持有四川成渝60,854,200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截至公告日2022年4月21日已发行总股本的1.990%。

(二)增持计划

根据四川成渝发布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H 股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7),

蜀道集团计划于2022年4月21日起12个月内,以自身名义择机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累计增

持比例不超过公司现有总股份的2%(含2022年4月21日已增持股份)。

(三)本次增持实施情况

根据蜀道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

(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内,蜀道集团通过联交所交易系统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

(以下简称“港股通”)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61,096,000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8%,

D

专项核查意见

累计增持金额为港币12,284.22万元。该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蜀道集团持有公司1,035,915,462

0%898.LE日本姐总计支已后公告54处199,S98 LS111合计处H处 002‘0s6 11I又人付组处V处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引第8号》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号:2022-017),披露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蜀道集团持有公司 1,035,915,462 股 A 股股份,

约占公司截至公告日2022年4月21日已发行总股本的 33.875%;持有公司 60,854,200 股 H 股

股份,占公司截至公告日2022年4月21日已发行总股本的1.990%。

2022年9月20日,四川成渝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7),披露2022年4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期间,蜀道集团通过联交所交易系统

及港股通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 61,096,000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998%,累计增持金

额为港币 12,284.22 万元。该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蜀道集团持有公司 1,035,915,462 股 A 股股

份以及 121,950,200 股 H 股,合计 1,157,865,662 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37.863%。

经蜀道集团说明,其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增持完成后及时通知公司,并委托公司披露增持结

果公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符

四、本次增持符合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如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

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增持前(即2022年4月21日前),蜀道集团持有公司1,035,915,462

5

专项核查意见

股A股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33.875%,持有公司 60,854,200 股 H 股股份,约占公司

已发行总股本的1.990%。蜀道集团合计持有公司1,096,769,662股股份,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本

的35.865%,且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持续时间超过一年。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蜀道集团通

过联交所交易系统及港股通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 61,096,000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已发行总股

本的1.998%,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增持比例未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

持股份。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蜀道集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行为及信息

披露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可以免于以要约收

购方式增持股份。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6

专项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持四川

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负责八

2022年9月20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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