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
成都中银(2025)第055-1224号
2025年12月
www.zhongyinlawyer.com致: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赵燕颖、李佳妮出席并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现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备股东会的议案》。依据前述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2月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网站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载明了召开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
议事项、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此外,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交易所”)上市规则编制的通函已发
布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并寄发予公司 H股股东;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编制
的股东会会议资料,亦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该等通函和材料载明了会议审议事项的详情。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4日下午15时00分在四川省成都市
武侯祠大街252号本公司四楼420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罗祖义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24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9:15-15:00。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公司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 151 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14941039股(包括 H股共84047059股),约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5%;*公司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境内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人员均拥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此外,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非累积投票表决议案:
1.《关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施工单位分别签署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并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2.《关于本公司与蜀道投资签署<施工工程及相关服务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并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蜀道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3.《关于变更本公司二〇二五年度境内审计师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4.《关于罗宏先生董事酬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累积投票表决议案:
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选举罗宏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在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由股东代表及本所
律师负责计票和监票。计票结果显示上述议案已获通过。
基于以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