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之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1315号
致: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财通证券”)委托,指派张琦律师、李昊律师(以下称“六和律师”)就财通证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事项(以下称“差异化分红”),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对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六和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财通证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法
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六和律师并不具备对上述事项发表意见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财通证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法
律事项之目的而使用,非经六和律师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财通证券2025年度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相关法律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2025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回购公司 A 股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在 3 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部分 A股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 1.5亿元(含),不超过 3亿元(含)。
1根据公司为本次回购开立的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信息,截至2026年6月
25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回购股份4074198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88%。
2026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向分红派息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按照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股份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0741986股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因此,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2025年度利润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向分红派息之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A 股股东按照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含税)实施分红。如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将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截至2026年6月25日(申请递交前一个交易日),公司总股本为
464376899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40741986股,本
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为4603027004股。依此计算,本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0151350.20元。
由于公司“财通转债”尚处于转股期,公司股本存在增加的可能,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红的比例不变,最终将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数量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为基数,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5年度不送转股份,因此,公司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0。
因公司发行可转债处于转股期,根据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2026年6月25日总股本为464376899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40741986股为基数来测算: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4603027004股×0.05元)÷4643768990股≈0.05元。
2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流通股份变动比例)÷总股本=(4603027004股×0股)÷4643768990股=0%。
若以2026年6月25日收盘价8.62元/股计算: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1+0)
=(8.62元/股-0.05元)÷(1+0)=8.57元/股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7.50元/股-0.05元)÷(1+0)=8.57元/股。
根据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丨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丨÷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
参考价格=丨8.57-8.57丨÷8.57=0%
综上所述,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影响在1%以下,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内的40741986股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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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冲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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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
刘珂|因夏李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