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0987号
致: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委托,指派王舒瑜律师、李昊律师(以下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六和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六和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
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19日(周四)9:30在公司会议室(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1102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郑联胜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19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5年6月19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六和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5558112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3.5033%。
(二)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72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36771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320%。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2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2.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
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1163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968%;反对137867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04%;
弃权585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8%。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0937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956%;反对13811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17%;
弃权58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27%。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222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028%;反对138049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14%;
弃权460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58%。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9989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903%;反对1395409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797%;
弃权535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00%。
5.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授权2025年中期分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61360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538%;反对131474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347%;
弃权204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115%。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下为:同意42183539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6.9318%;反对1314744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3.0210%;弃权20486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0.0472%。
6.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董事薪酬及考核情况的议案》
3表决结果:同意17739690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327%;反对149139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34%;
弃权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9%。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下为:同意41966840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6.4338%;反对1491393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3.4270%;弃权60536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0.1392%。
7.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4年度监事薪酬及考核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01301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352%;反对14867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8308%;
弃权6074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40%。
8.审议通过《关于审议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49757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890%;反对1404750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50%;
弃权46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0%。
9.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8494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0.0109%;反对141363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6506%;
弃权4958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385%。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下为:同意131849418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0.0109%;反对1413635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6506%;弃权49586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0.3385%。
10.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3168347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9.8976%;反对1431485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725%;
弃权48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299%。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下为:同意131683478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89.8976%;反对1431485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7725%;弃权48330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0.3299%。
11.审议通过《关于核准2025年度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
4表决结果:同意175005572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964%;反对3802015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1246%;
弃权14124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0%。
1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境内外债务融资工具的一般性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5948519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233%;反对2864408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006%;
弃权135903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61%。
13.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7500816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1908%;反对1398157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813%;
弃权49857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79%。
其中,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下为:同意42070755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96.6726%;反对13981575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3.2127%;弃权498570股,占出席会议5%以下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0.1147%。
1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601656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3613%;反对28953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1.6179%;
弃权368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08%。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注意到,上述第9、10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已剔除了应回避的股东。
第14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数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该议案的表决情况符合上述规定。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5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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