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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鼎股份: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2-04 查看全文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公司章程》与《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研究与审议,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

们结合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对照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进行逐项自查,认为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要求。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预案内容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战略、财

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真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真爱集团”)、诸暨元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元福企业管理”),由于真爱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元福企业管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期中控制的企业,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各项条款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内容与方式符合相关规则,该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人对公司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本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共同利益。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与非公开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公司与真爱集团、元福企业管理签订《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与真爱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元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该股份认购协议的条款及签署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填补措施,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填补措施作出相关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利

于推进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高效的办理,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未来三年股东回报的规划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投资者的合理投资需求及公司发展需求,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真爱集团、元福企业管理,真爱集团现为公司控股股东,元福企业管理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郑期中控制的企业;截至目前,真爱集团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97150765股,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义乌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以及义乌市顺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将持有

的168505240股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真爱集团,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真爱集团合计控制公司24.06%股权,元福企业管理尚未持有公司股权;按照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数量250000000股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真爱集团及元福企业管理合计控制的公司股权比例将超过30%。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真爱集团及元福企业管理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触发其要约收购义务。鉴于真爱集团及元福企业管理已承诺本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真爱集团及元福企业管理

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本项议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本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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