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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鼎股份: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6 00:00 查看全文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1总则

1.1为加强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1.3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包括:

1.3.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1.3.2公司附属企业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1.3.3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3.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3.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1.3.6其他公司各部门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1.4本制度1.3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

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1.5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1.6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1.7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

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1.8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2重大信息的范围

2.1公司、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2.1.1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2.1.2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

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2.1.3重大交易事项:

2.1.3.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2.1.3.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2.1.3.3提供财务资助;

2.1.3.4提供担保(反担保除外);

2.1.3.5租入或租出资产;

2.1.3.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2.1.3.7赠与或受赠资产;

2.1.3.8债权或债务重组;

2.1.3.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2.1.3.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2.1.3.11转让或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

2.1.3.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2.1.4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2.1.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1.4.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1万元;

2.1.4.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1.4.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1.4.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1.4.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2.1.4.7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1.4.8即将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

《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2.1.5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2.1.5.1签署2.1.3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1.5.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2.1.5.3销售产品、商品;

2.1.5.4提供或接受劳务;

2.1.5.5托或受托销售;

2.1.5.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2.1.5.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2.1.6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2.1.6.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1.6.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2.1.7重大诉讼和仲裁:

2.1.7.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10%以上,且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

2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2.1.7.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按照该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2.1.8重大事件:

2.1.8.1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2.1.8.2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2.1.8.3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2.1.8.4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2.1.8.5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2.1.8.6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1.8.7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2.1.8.8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1.8.9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2.1.8.10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2.1.8.11有关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2.1.9重大风险事项:

2.1.9.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1.9.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2.1.9.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2.1.9.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2.1.9.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2.1.9.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2.1.9.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32.1.9.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2.1.9.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9.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2.1.9.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2.1.9.12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2.1.9.13上述重大风险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重大交易事项的标准执行。

2.1.10重大变更事项:

2.1.10.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1.10.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2.1.10.3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

2.1.10.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2.1.10.5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

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2.1.10.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2.1.10.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2.1.10.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2.1.10.9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1.10.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可能对公司

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2.1.10.11聘任或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1.10.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2.1.10.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2.1.10.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42.1.10.15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2.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

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2.4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3.1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3.1.1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3.1.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谈判时;

3.1.3部门、分公司负责人或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3.2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3.2.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3.2.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

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前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情况;

3.2.3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3.2.4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3.2.5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5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3.2.6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3.3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

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3.4本制度所称“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

3.4.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的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3.4.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4.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3.4.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出具的意见书;

3.4.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议的意见。

3.5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4责任

4.1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

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

门、公司附属企业、子公司、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4.2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

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并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65附则

5.1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5.2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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