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放弃优先受让权所涉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子公司三化建放弃对众拓公司10.4%股权、四化建放弃
对群拓公司10.4%股权的优先受让权系项目公司成立前期约定的
退出机制,本次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子公司放弃对众拓公司10.4%股权、群拓公司10.4%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二、关于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是基于日常经营发展需要,能有效拓宽公司融资渠道,改善经营性现金流,促进上下游企业业务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事项。
三、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
内容属于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四、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1.《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91人,均为公司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确定的激励对象中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不存在为激励对
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4.根据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
定公司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22年9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2022年9月26日为授予日,并同意以
4.81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条件的491名激励对象授予
6066.0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丶叉公
’为
司第五届董事辑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艮公司独丶工董事兰春杰杨有红
2022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