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琼晋律法字[2024]第057号
致: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海南晋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南天然橡
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周晓虹、刘悦笛出席公司于2024年1月30日15:00在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103号财富广场4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在前述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承诺及保证,其已经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基于上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1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1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公告已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和网络投票时
间、会议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
股东的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参与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等内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2024年1月30日15:00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提前十五日通知了全体股东。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
30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2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签名和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出席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
27684061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691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为27540316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3551%。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剔除重复投票数),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
14374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359%。
(二)列席会议的人员经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之本所律师。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载明的全部议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3(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计算。
1.现场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对中小投资者实行了单独计票。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
统和股东大会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机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二)根据本所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的审议与
表决、统计情况如下:
采用累积投票制审议通过《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王季民
表决结果:同意2768383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3711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
2、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冯科
表决结果:同意2768383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
4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46371101股,占出席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2%。
经审查,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同意,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负责人、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