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天阳证股字[2026]第13号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天阳证股字[2026]第13号
致: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常娜娜律师、郑薇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与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材料进行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18日分别在《证券时报》《经济参考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16点00分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街390号深圳城大厦15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股东签到册》、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司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现场与网络投票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等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285人,代表股份数为670,402,831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68.1135%,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数为7人,代表股份578,676,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794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278人,代表股份91,726,01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194%。
2.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签到册(董事、高管及其他人员)》,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逐项表决了以下7项议案:
1.《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3.《关于确认公司2025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暨预计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4.《关于公司预计2026 年度申请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的议案》;
5.《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查验《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议案表决票》《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统计表》,并根
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合并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第3项议案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未计入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上述第1项至第7项议案均由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履行了监督程序,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以本所经办律师逐页签字并最后一页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常娜娜
郑薇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