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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矿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9-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123 证券简称:马矿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2

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9月28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1636 号)同意,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1235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根据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华兴验字[2026]26010760026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11111111 元变更为人民币 1234611111 元,公司股份总数由1111111111股变更为1234611111股。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国有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具体信息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本次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因本次修订所涉及的条目众多,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司将及时办理有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等法律手续,相关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三、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人员代表公

司就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公司类型变更、章程修订等相关事宜办理工

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手续,授权期限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9 日

附件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全(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公司、理结构,建设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维护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1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称《党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公司章程制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定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程。

定本章程。

第四条 公司于2026年 7月2日经中国证券

第四条 公司于【注册日期】经【注册机关】

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6〕1636 号

【 】号文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2 文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股,于【上

通股(A 股)股票 123500000 股,于 2026

市日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年 9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 七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3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元。

1234611111 元。

第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

第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

4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 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总法律

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等。

顾问等。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

6面值。 明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股,均为人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7民币普通股。 1234611111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 3 年内决定发行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

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发行股份的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的股份,但以非

8 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通过。

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决议。

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本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会表决。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9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行。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证券法》 进行。

等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

10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 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

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三十七条 … 第三十七条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11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 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全资子公司不设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董事会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上市公司利益。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

12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公司董事会发现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存在 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侵占公司资产的情形时,应对控股股东所持公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司股份启动“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一经 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发现控股股东及其下属企业存在侵占公司资 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产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依法申请有关人民法院对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予以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方式偿还侵占资产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

13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委托书。 托书。

14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过: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方案;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六条 公司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国

第九十六条 公司根据《党章》等的规定,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等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马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福建马坑15 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党委)和中国共产党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

委)和中国共产党福建马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纪委)。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设书记一名,公司党委

书记、董事长由同一人担任,配备一名至两名

第九十八条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

党委副书记,其中一名为主抓公司党建工作的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专职副书记。

按照《党章》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

公司党委和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

16 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

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党章》有关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经理层成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符合条件的公司党委委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

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经理层,董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事会、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公司党委。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入 第九十九条 公司党委设置及其人员编制纳

17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按照不低于同级内设机 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公司党委工作经费

构平均编制配足配强党务工作人员。公司党委 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税前列支。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工作经费原则上不低于企业职工年度工资总

额的 1%,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税前列支。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

序: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

(一)党委先议。公司党委召开会议,对董事 序:

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 (一)党委先议。公司党委召开会议,对董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公司党委发现 事会、经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 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公司党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 委发现董事会、经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 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公司党委认 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 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见。公司党委认为另有需要董事会、经理层

18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是 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董事会、经理层提出;

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公司党委委员,要在议案 (二)会前沟通。进入董事会、经理层尤其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公司党 是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公司党委委员,要在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层其他成 议案正式提交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前就

员进行沟通; 公司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董事会、经理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公司 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

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 (三)会上表达。进入董事会、经理层的公达公司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 司党委委员在董事会、经理层决策时,要充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分表达公司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对公司重大问题进 策情况及时向公司党委报告。

行决策前,应当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党委要切实履行好党风廉

19 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体责任。认真落实中 删除此条

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警示教育,引导公司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加强和改进公司监督指导工作,强化对权利运行规范和制约。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完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严格落实反“四风”规定,努力构筑公司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一百零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

…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

20 的;

内容。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他内容。

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零三条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 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21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 可连选连任。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

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表担任的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22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独

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

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 删除此条,独立董事的规范要求系统、集中

23 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的规定在本章程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新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增的“第三节 独立董事”专节。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因独立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在本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下同);

2.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或者是本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本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在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

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本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 4 项至第 6 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

24 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等高级

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

…

…

(十五)聘任或解聘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审计

(十五)聘任或解聘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审

部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计部负责人;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25 -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应按相关标准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公司发生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的权限,建立 的交易事项指: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子公司投资等);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批准。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款、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以及国际贸易融资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如开立信用证、押汇等)或其他融资事项时,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赠与或受赠现单笔金额低于或达到人民币 500 万元的,或一 金资产除外);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年内累计金额低于或达到人民币 500 万元的, 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应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相关管理规定履行 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26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单笔 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单纯减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低于或达到人 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民币 5000 万元的;或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人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民币 500 万元以上,低于或达到人民币 1亿元 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

5000万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1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

亿元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达到 10%以上、低于 50%;(二)交易的成交公司拟投资建设(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 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 民币 1000 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的,应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相关管理规定 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履行决策程序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5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5%以上、低于 10%的,由 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并且低于董事会审议批准;如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占公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10%以上 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四)交易标的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如公司将来公 (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建设项目的,公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司内部的审议批准程序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000 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公司发生下列交易事项,应按相关标准履行审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议决策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指:购买或 人民币 5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并且低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司投资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先认缴出资权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易。 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先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相关管理规定履行决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策程序后,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一) 绝对值计算。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资产的比例低于 10%;(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 东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1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到 5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 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四)交 产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民币 5000 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

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 例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民币 1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 5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达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六) 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50%以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六)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董事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50%以(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上述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10% 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以上、低于 50%;(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 值计算。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含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三)交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论交易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标的是否相关,如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

100 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未超

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民币 1000 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通过。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人民币 5,000 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 上述交易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 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审议批准。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

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

民币 1000 万元,并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达到 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

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达到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如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未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捐款、公益赞助等),如一年内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

负债率超过 70%;(3)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的,如属于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

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在股东会审议时,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或达到人民币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下同),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或

达到人民币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 30 万元,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

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 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或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5%以上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司对外捐赠(包括但不限于慈善捐款、公益赞助等),如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如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应

27 -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贷

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性银行保函以及国

际贸易融资(如开立信用证、押汇等)或其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他融资事项时,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 5000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 1 亿元的;或一年内累计金额达到人民币 5 亿元以上,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单笔金额达到人民币 1 亿元以上或一年内累计金

额达到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发生“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事项(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

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3)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4)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款规定。

上述事项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包括

28 -

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不包括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的,如属于本

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除本

章程第四十四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对于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其他方提供担保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

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下同),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 30 万元,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高于人民币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或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

29 -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上述关联交易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或者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章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代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应由公司法定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30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五四)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

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和股东会报告;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的

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除本

31 董事且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

章程另有规定的外,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

数通过。

32 第六章“董事和董事会”新增“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公司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33 -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34 -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35 -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

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6 -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

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

37 -

权: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

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38 -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39 -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九条所列事项,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会聘任或解聘。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40聘。 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秘书、总工程师、总审计师等为公司高级管理 会秘书、总工程师、总审计师、总法律顾问人员。 等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第一百四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使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

…

41 (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六)提请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

经理、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总审计师;

总法律顾问;

…

…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

42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方

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 能提交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时,需经全体董事 2/3 以上同意,且经 1/2 以 预案时,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且二上独立董事同意方为通过。 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和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43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定

44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上海证券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公司指

45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九条 … 第一百八十八条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程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章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 程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46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上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30 日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内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公告。 息公示系统公告。

47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序号 修订前的内容 修订后的内容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上海证券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公司指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定媒体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组申报其债权。 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审议

48 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生

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效施行。

除附表列示的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正文部分援引其他条款序号、条款顺序及标点符号的调整、

49

目录变更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再逐条列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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