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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方股份:四方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12-27 查看全文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是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相关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公司证券部门为内幕信息管理的日常工作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相关工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章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的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第1页(三)公司订立重大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二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2页(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登记管理

第五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第3页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

第五条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七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分拆上市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参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八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

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4页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

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证券发行、合并、分立、分拆上市、股份回购,以及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交所。上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需在内幕信息发生的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且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者工作原因需向外部单位传递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机构需向对方说明保密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外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内容的填写并报送公司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在内幕

第5页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亦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十六条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通过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并由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上签名确认。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

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九条由于意外原因导致内幕信息泄漏时,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6页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二条对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依照合同规定追究其相关责任。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公司将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7页附件一: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编号:

内幕信息事项:

序号内幕信息知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信知悉内幕信内幕信息内内幕信息所登记时间登记人情人姓名息时间息地点息方式容处阶段

公司简称:四方股份公司代码:601126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附件二: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编号:

重大事项内容:

地点:日期:

责任部门:

参与机构:

参与人员:

重大事件进程:□商议方案

□形成意向

□签署协议或意向书

□其他

说明: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填写《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声明与承诺:

我们知悉:我们是此事件的内幕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

我们承诺: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泄露上述事件涉及的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如有违反愿意承担有关责任。

参与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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