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126证券简称:四方股份公告编号:2025-050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
55692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5569200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1月13日。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45名激励对象所持共计556.92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
的相关事宜,现将本次解除限售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1、2023年9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9月28日,公司将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3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07.90万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
6、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7、202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8、2024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9、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启航2号激励计划预留授予价格及预留授予数量、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4年9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本次授予登记(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32.50万股,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
11、2024年10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5年2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3、2025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14、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以上实施情况公司均已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及相关上网文件。
(二)历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授予价格授予数量授予人数授予后股票剩余授予批次授予日期(元/股)(万股)(人)数量(万股)
首次授予2023年10月16日7.591917.40462132.60预留授予2024年8月29日6.99132.50640
注:1、根据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本次授予价格为7.59元/股。2024年
4月26日完成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元(含税),预留部分授予价
格调整为6.99元/股。
2、首次及预留授予中未授予的及授予后相关激励对象未实际参与认购的限制性股票自动作废失效。
(三)历次限制性股票解锁情况剩余未解因分红送转授予解锁数量解锁日期锁股票数回购注销情况导致解锁股批次(万股)量(万股)票数量变化
鉴于公司部分激励对象离职,经公首次2024年11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已对其持有的
568.171308.93不适用
授予月13日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预留2025年9
66.2566.25不适用不适用
授予月23日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时间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
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首次获授权益数量比例的30%。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日为2023年11月13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5年11月13日进入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情况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条件成就说明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中证天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通合伙)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报表之本激励计划的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中证天通【2024】证审字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21110001号)和2024年度财务报表况确定公司层面可解除限售的比例。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之审计报告(中证天通【2025】证审个解除限售期的考核年度为2024年,以2021、2022年字21120003号),公司2023年度归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2024年净利润增长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率累计不低于65%。627206305.37元,2024年度归属于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上述财务指标均以公司当年度经审计并公告的财务报告为准。
715587644.14元,以2021年和2022年净利润的平均值为基数,2023年、
2024年净利润增长率累计达69.88%。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成目标值,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除已离职之外的共计446名,其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中2024年度个人考核结果为优/良的激励对象个人考核按照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分年进行
445名,考核结果为差的1名。
考核,并依据每个年度的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可根据考核管理办法,上述445名激励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
优、良、中、差四个档次,其具体对应的可解除限售比限售股票数量共计556.92万股,解除例如下表所示:
限售比例为100%解锁;上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优良中差为差的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第二个解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30%-50%0%
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股票1.5万股,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将不予解锁并进行回购注销。
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综上,共有445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二×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股票数量共计556.92万股。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授权,同意公司在限售期届满后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45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56.92万股,约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0.6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如下:
授予限制性本次可解除剩余未解除本次解除限姓名职务股票数量限售的限制限售的限制售数量占其(万股)性股票数量性股票数量已获授限制(万股)(万股)性股票比例
高秀环董事长17.55.25730%
刘志超董事、总裁17.55.25730%
张涛董事154.5630%
祝朝晖董事154.5630%
赵志勇董事154.5630%
郗沭阳职工董事154.5630%
秦红霞副总裁154.5630%
胡晓东副总裁154.5630%
付饶首席财务官154.5630%
杨军副总裁154.5630%
钱进文副总裁、董事会秘书103.0430%
刘树副总裁154.5630%
高峰副总裁154.5630%
徐刚副总裁154.5630%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小计210638430%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431人)
1646.40493.92658.5630%
小计
合计1856.40556.92742.5630%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5年11月13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556.92万股;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
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本次变动数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股份类型股数(股)比例(股)股数(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
136923001.64%-556920081231000.97%
件流通股
二、无限售条
81951620098.36%556920082508540099.03%
件流通股
三、股份总数833208500100%0833208500100.00%
注:1、上表中本次变动前数据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数据,本次股本结构变动后数据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2、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8),拟对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5000股进行回购注销,因上述回购注销事项尚未实施,上表中本次变动前数据未剔除上述回购注销股份变动的影响。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交所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四方股份启航2号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该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