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四方股份: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09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86-10)5809-1000传真:(86-10)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就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1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16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召集。

2025年4月1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2025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公告了《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以下简称“《会议资料》”)。

(一)本次股东会发出《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时间及通知方式

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对《股东会通知》的内容进行审查,上述公告所载的会议通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类型和届次;

(2)股东会召集人;

(3)投票方式;

(4)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5)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6)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7)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2.会议审议事项;

3.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

4.会议出席对象;

5.会议登记方法:

2(1)登记方式;

(2)登记办法;

(3)登记时间;

(4)登记地点。

6.其他事项:

(1)联系方式;

(2)会议会期、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承担。

《会议资料》披露了本次股东会待审议的全部议案。

据此,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所列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规则》关于股东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7.《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确认2024年度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9.《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10.《关于确认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11.《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1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3.《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6.《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以上事项已经在《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列明,本次股东会没有对《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提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

3(三)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了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时间、投票时间、股东身份认证、投票操作流程以及审议的事项等内容。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通知》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2025年5月

8日上午10:00时在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四街九号四方大厦报告厅召开。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高秀环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会主持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登记簿及签到表,下列人士出席及列席了本次股东会,且其各自资格均为合法有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亲自出席会议及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股东均为公司的合法股东,有关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经查验,前述出席/列席人员均具备出席/列席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4(一)参加股东会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及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公司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38名,代表公司股份

3896343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59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2名,代表股份365579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7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26名,代表股份2405483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67%。

(二)投票表决的清点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一致推举股东代表师红霞、钱进文,公司监事刘晓亚及本所律师为本次股东会的计票人和监票人,负责本次会议的计票及监票工作。

网络投票表决的清点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自动完成。

(三)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会的投票表决包括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5年5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即2025年5月8日的9:15-

15:00。上述表决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关于表决方式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就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四)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会通知》及《会议资料》的议案共十六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5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88685971票,反

对873500票,弃权749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565%。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88690871票,反对859700票,弃权838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57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88734471票,反对827200票,弃权727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69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77694609票,反对11866662票,弃权731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6.935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88483071票,反对967500票,弃权1838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045%。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355359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18%;反对967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71%;弃权18380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1%。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88634771票,反对810400票,弃权1892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7434%。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87789552票,反

6对1663519票,弃权1813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5265%。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度公司董事津贴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88154871票,反对1221400票,弃权2581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6202%。

9.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董事津贴标准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76746809票,反对12653562票,弃权2340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6.6923%。

10.审议通过《关于确认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88117771票,反对1259600票,弃权2570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99.6107%。

1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76754009票,反对12622062票,弃权2583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6.6942%。

12.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77150109票,反对12252262票,弃权2320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6.7959%。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77146609票,反对12243362票,弃权2444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6.7950%。

7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出席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389634372股,同意377100209票,反对12282862票,弃权251301票,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6.7830%。

15.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高秀环、张涛、祝朝晖、刘志超、赵志勇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各当选人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高秀环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82531087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858720票。

(2)选举张涛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82316515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44148票。

(3)选举祝朝晖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82317505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645138票。

(4)选举刘志超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82584260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911893票。

8(5)选举赵志勇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82438898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0766531票。

1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独立董事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孙卫国、李成榕、谢会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各当选人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孙卫国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83311615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639248票。

(2)选举李成榕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83224184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551817票。

(3)选举谢会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383280583票,表决结果为当选。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31608216票。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均为非关联股东,无须回避表决。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第15项、第16项为累积投票议案,其余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

9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第1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本次股东会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已获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10(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赵洋

律师:刘思聪、徐朝霞

2025年5月8日

11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