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四方继保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公司应当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第三条年度报告编制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第四条每会计年度结束后6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
本年度的经营、筹资、投资等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适时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公司证券部门负责书面记录,与会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条首席财务官应在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财务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独立董事可以对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1页第七条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财务年报前,首席财务官至少应安排一次独立
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的见面会,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初步审计意见,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财务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