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持续督导报告书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重庆小康工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小康股份”)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小康股份履行持续督导职责,并出具本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保荐机构已建立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1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划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保荐机构已与小康股份签订《保荐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协议》,该协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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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备案券交易所备案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走访、尽职调查等方定期回访等方式,了解小康股份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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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务情况,对小康股份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在持续督导期间小康股份未发生按
4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有关规定需保荐机构公开发表声明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的违法违规情况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在持续督导期间小康股份未发生违
5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
法违规或违背承诺等事项
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
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督导小康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6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发布的业务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保荐机构督促小康股份依照相关规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并严格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执行公司治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小康股份的内控制度的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设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8小康股份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保证控股子公司管理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公司的规范运营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保荐机构督促小康股份严格执行信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9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其他相关文件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保荐机构对小康股份的信息披露文
10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保荐机构对小康股份的信息披露文
11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时向上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小康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2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
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发生该等事项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
小康股份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
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经保荐机构核查,不存在应及时向
14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及时督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作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15小康股份未发生前述情况
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
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序号工作内容持续督导情况保荐机构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
16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
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2021年度,小康股份不存在前述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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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三)形
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
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公司招股说明书、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案是否一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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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事项用进行了专项核查,并出具了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小康股份2021年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保荐机构认为,小康股份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内,小康股份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其他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交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报告的其他事项。四、其他关注事项
2021年度小康股份继续出现业绩亏损的情形,主要系传统汽车原材料价格上涨以
及产品销售结构的影响,单台毛利率下降以及新能源汽车销售尚处于爬坡阶段,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摊销增大,研发投入、人工成本、营销渠道建设费用的持续增加。小康股份于2022年1月29日发布《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及时进行披露。
小康股份日常经营受宏观经济波动、行业政策等影响较大。保荐机构建议上市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关注前述可能对公司业绩有较大影响的各类因素,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经营策略,加强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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