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股份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
本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
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7月10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贵公司已于2025年6月2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
及出席会议登记办法、临时通知的发出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由于贵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在公
告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代码、投票议案序号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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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2、贵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7月10日14:30在无锡市滨湖区隐秀路
800号上海中心城开国际F21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
由董事长过建延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本
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5,19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06%.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439人,代表股份数2,620,1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49%.经
合并统计,通过现场参与表决及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444人,代表股
份数377,812,111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55%.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
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
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予以
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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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
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
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
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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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1041
负责人:许成宝二谢文武
宋雨钊
2025年7月/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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